低山丘陵、黄海湿地、太湖长江……


【资料图】

这些法庭管“生态” 生态功能入“姓名”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张源源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鲶鱼”等案件入选。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于2019年,集中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它与西南低山丘陵法庭、黄海湿地法庭、太湖法庭等9家法庭一道,共同组成了“9+1”的独特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各个法庭将各自代表的特色生态功能区写进“姓名”,全力守护碧水蓝天。

办理多起“首案”,环境审判探索“南京范儿”

今年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该案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阐释。

2020年年底,该案被告徐某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购买鲶鱼2.5万斤放生于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后大量鲶鱼死亡。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万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是外来物种。庭审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近年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案要案,其中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确立了全链条追责规则,该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收录。

变属地命名为“生态优先”,法庭名称“有门道”

2019年,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揭牌,以此为起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

与以往法庭名称依地名设立不同,这个机制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实现全省范围内以水系流域、生态区域为基础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这些法庭的名称非常“生态”——西南低山丘陵区域、长江流域(南岸、北岸)、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黄海湿地、灌河流域、淮北丘岗区域。

在管辖上,也不再局限在行政区域内。如设立在江阴市法院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集中管辖江苏长江南岸的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范围内18个县(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设立在南京的西南低山丘陵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这样的机制设计前所未有。

“9+1”机制让9个法庭包揽了原先100多个基层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权,变“13”为“1”,把13个中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权集中到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说,通过实行生态功能区全流域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强化对生态环境重要水体流域、生态环境重要功能区域的系统保护、协同保护。

判后跟进,专业化审判让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2015年至2018年,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北岸的老山林场等地非法采矿被公诉。后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万余元。

对这一类案件,法院以前一般认为破坏了多少山体,就赔偿多少的矿产资源损失。但陈迎说,对于这样的案件,审判理念正发生着变化。

“非法采矿,毁的何止是矿山?非法采矿会破坏地表植被,而这些灌木丛面积的大幅减少,对鸟类栖息地又会造成破坏,进而影响鸟类繁殖,鸟类的减少又会对播种能力和土壤改良带来不利影响。”陈迎说。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找到“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判决书写明了赔偿费用和具体使用方向——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被告王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1498436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4676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几次实地回访调查之后,今年4月20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市检察院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就该案的生物多样性恢复及保护形成了具体方案。76页,6个大项,28个小项,方案涵盖了对案涉地点生物多样性信息的评估、调查、检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普及、科学普及等多方面内容,方案已在实施中。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建立各类环境司法修复基地46个,积极探索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在南京,长江新济洲研究修复基地、紫金山生态环境等司法保护基地里,“微笑天使”长江江豚在清澈的江面上乘风戏水,灰喜鹊等鸟儿翱翔,黑白天鹅悠闲地在湖中捕食……陈迎说,惩罚不是目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致力于让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及时得到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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