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相信大家对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合同应该注意什么的问题都很疑惑,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怎么解决,现在让...

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相关资料图)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合同之前,应该对转让方的转让房屋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如果土地使用者是国有或者是集体单位的,那么就应该提供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所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2、转让土地的那一方也要认真的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具体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是否有重大债务纠纷等,从而避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1、在转让集体土地之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而市、县人民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当土地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时候,转让方是不可以卖的,也是不可以买的。

2、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的上涨的时候,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特别是转让方是国有单位的时候,国有土地以及相关资产需要经过法定估价机构的估价,并且要经过国土部门给以确认。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被转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是受让方一定要关注的重点。签订集体土地转让合同之前,一定要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还要核实该土地是否有被抵押和被采取司法限制。

2、由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容易调查,而且受让方的履约能力也难以判断,所以应该明确买卖双方都需要互相提供担保。

(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集体土地的用途和相关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变更程序和费用负担等都应该在集体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另外还要注明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比如: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等。

2、有的土地虽然不可以改变土地用途,但是需要改变集体土地转让合同中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时候,土地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会随之转让,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如果是作为动产转让的不包括在内。

2、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被转让的时候,应该按照规定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如果是分割转让的,那么就应该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并且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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