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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依法判决支付原告贺某29万余元。

去年3月,原告贺某驾驶原告皮某的车辆,在某路段将受害人易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易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贺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被害人家属很快赶至现场,所以贺某出于害怕,选择弃车离开现场。后来,贺某的父亲来到现场配合后续伤者救助和交警处警,而贺某于次日到交警部门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贺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贺某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弃车离开现场,此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于是,贺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在事故发生后,确实存在弃车离开现场的过错,但其父亲在现场配合后续的伤者救助和交警处警,可以认定原告贺某不具有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制裁的故意,且亦未对事故现场破坏而导致责任难以划分的不利后果。所以,贺某不符合保险条款“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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